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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接軌肥咖條款 快了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6)日將討論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訂我國可與國外簽訂租稅資訊交換協議,提高資訊透明度,以免今年7月被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列入不合作名單,衝擊企業及國家競爭力。

今天與立法部門的溝通若順利,這項修正案,將連同因應美國肥咖條款(FATCA),台美簽訂的政府間的合作協定(IGA),一併提報本周四(9日)行政院會,並送立法院審議。

FATCA後,OECD也推動類似的追稅條款,被視為全球版的肥咖條款,OECD主要以一個國家有無建置自動資訊交換(AEOI)機制,來判斷資訊透明程度。

OECD也發布共同申報準則(CRS)等作法,以利各國遵循,並將在今年7月公布不合作名單,祭出制裁措施,一旦遭制裁,企業將受嚴重衝擊。

可能的制裁,包括取得他國來源所得被課較高的扣繳稅率,或被拒絕經貿往來等。

到去年12月止,已有101個國家承諾,最快今年9月起執行AEOI,香港、新加坡及中國大陸則承諾從明年9月起執行,這些國家或地區都已完成相關的法制。

為因應這種海外追稅趨勢,財政部日前向行政院呈報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主要有兩大重點,包括增訂第5條之1,財政部得基於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外地區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議,其中包括大陸及港澳地區,還有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租稅庇護所。

官員表示,會否被OECD列入不合作國家,主要會觀察資訊交換協議的網絡夠不夠嚴密,因此列入的範圍愈大愈好。

稅務資訊的交換,可能包括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等,由財政部會同金管會訂定相關執行辦法。

並且增訂46條之1,企業、個人或機構,拒絕或未配合提供資訊者,將處以罰鍰。

官員表示,OECD稅務資訊交換模式,主要有雙邊及多邊協議,我國傾向採雙邊協議模式,稅捐稽徵法修正通過後,美國將列優先簽訂國家,以便將目前FATCA,我方「單向」提供資訊給美方情況,轉為美方也須提供我台籍客戶資訊的「雙向」模式。

 

 

【談財經】

OECD的影響力真的有這麼強大嗎???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簡稱OECD係屬一國際組織,其主要任務在於經由會員國共同解決全球經濟、社會及環境的挑戰,並確保對於世界經濟的貢獻,以協助各國獲得持續的經濟成長以及維持金融穩定,採用的方式是透過以研討會方式討論及辯論的方法對於會員國產生約束。OECD依據會員所簽訂的協定,授予某種程度上超國家的權力,然而這並不是一般國際組織會員國將本身決策自主權給予OECD。相反地,OECD不採用集權式要求會員國履行義務,而是經由會員國以共同建立共識的方式,來發展制定國際租稅政策及規則。OECD的關係網路除本身會員國外,OECD也與非會員國保持合作關係,而使得非會員國不僅參與OECD的活動,而且還採用OECD所發布的規則。由此可得知,OECD所制定的規則對於各國法律形式上並無拘束力,但為何各國在某種程度上必須要採用?

 

OECD所發布共同申報準則(CRS),旨在建置國際的互惠自動稅務資訊交換機制,要求全球的金融機構提供各國稅捐機關該國納稅義務人的帳戶資訊包含該帳戶的孳息。CRS最終目的在於解決跨國企業利用國際租稅失效,所進行租稅規避的議題,進而實現國際租稅公平的目標。以跨國企業租稅規避的案例而言,例如星巴克咖啡公司在英國只支付極少稅款;蘋果電腦公司利用國際租稅的組織架構,將大部分利益移往稅率極低的地區,必定會牽涉租稅政策相對於已開發國家相對有利的地區,例如免稅天堂等。跨國企業租稅規避屬於一個國際性議題,而在課稅管轄權獨立情況下,OECD的影響力如何發揮? 首先須了解OECD制定規則過程係經由各國在租稅論壇集體討論,並形成共識的方式得出規則,而OECD的會員國主要是以已開發國家為主,所以開發中國家將有某種程度的壓力來自於已開發國家。國際資本輸入或出口導向的開發中國家,面對全球化的浪潮,使得本身的經濟更加脆弱,及更加依賴全球經濟的發展。全球經濟的影響力來自於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藉由已開發國家的資源及市場,發展本身的經濟。所以已開發國家在這規則實施過程中具有較大影響力及談判籌碼,進而對於開發中國家形成壓力,使得開發中國家有不得不採用CRS的壓力。截至20167月止,已有101個國家承諾採用CRS,以目前台灣非屬於OECD會員國,且GDP主要來自於國際貿易,因此如果拒絕遵循OECD所發布共同申報準則(CRS),則必定產生某種程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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